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 第 20 條
快速跳轉
短期票券交易商經營短期票券之買賣,應對顧客同時提出買入價格、賣出價格及買賣之額度,該交易商有依此項價格及額度進行交易之責任。 短期票券交易商對其買賣價格及買賣之額度,除已作承諾者外,得隨時予以調整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第20條的規定,短期票券交易商在經營短期票券的買賣時,必須同時提出買入價格、賣出價格和買賣額度,並有責任根據這些價格和額度進行交易。除非已經作出承諾,否則短期票券交易商有權隨時調整買賣價格和買賣額度。 參考資料: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40191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