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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短期票券交易商應於每月終了,將其營業狀況及承銷、保證、背書、簽證、買賣票券情形作成營業報告書,併同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報請財政部及中央銀行查。每屆營業年度終了,並應將主要財務報告委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提請股東大會通過後,報請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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