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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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交易商應於每月終了,將其營業狀況及承銷、保證、背書、簽證、買賣票券情形作成營業報告書,併同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報請財政部及中央銀行查核。每屆營業年度終了,並應將主要財務報告委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提請股東大會通過後,報請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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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第29條,短期票券交易商在每月結束時,應該製作營業報告書,該報告書應包含其營業狀況以及承銷、保證、背書、簽證、買賣票券的情況。此外,他們還應提交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給財政部和中央銀行進行審核。在每個營業年度結束後,他們還應該將主要的財務報告提交會計師進行審核簽證,然後提交給股東大會通過,之後報送給財政部和中央銀行備查。 參考資料: - 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 (https://law.dot.gov.tw/law/chap02-3.htm) 範例: 例如,一家短期票券交易商在每月結束時準備了營業報告書,詳細描述了該月的營業狀況,包括他們承銷、保證、背書、簽證和買賣各種票券的情況。此外,他們還制定了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以提供給財政部和中央銀行進行審核。在該年度結束後,該交易商將這些報告提交給經過審核簽證的會計師,並在股東大會上獲得通過後,再提交給財政部和中央銀行供其備查。
- 背書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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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