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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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交易商依本規則規定辦理承銷、保證、背書、簽證等業務及買賣短期票券時,應翔實記載短期票券之名稱、數量、金額及買賣客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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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第28條的規定,短期票券交易商在進行承銷、保證、背書、簽證等業務以及買賣短期票券時,必須詳細記錄短期票券的名稱、數量、金額以及買賣客戶的名稱。 參考資料: 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交易所公告)
- 背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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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