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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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或外國人投資於短期票券交易,應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先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核准,其所投資本限以現金匯入為驗資條件。該項匯入之本金及所得淨利或孳息,得依各該條例申請結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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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華僑或外國人若要在短期票券交易方面進行投資,必須先依照《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核准。在申請核准時,要以現金匯入作為驗資條件。投資人匯入的本金及所得淨利或孳息,可以根據相關條例進行結匯的申請。更具體的資訊可以參考《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和《外國人投資條例》的相關條文及其官方公告文件。
- 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法規
- 外國人投資條例法規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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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