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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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投資於短期票券交易商者,其投資額不得超過該短期票券交易商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其由二家以上銀行參加投資者,銀行之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短期票券交易商資本總額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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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第8條,銀行投資於短期票券交易商的投資額有一定的限制。具體而言,單家銀行的投資額不得超過該短期票券交易商資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果有兩家以上的銀行參與投資,則所有銀行的總投資額不得超過該短期票券交易商資本總額的百分之四十。 根據財政部於1992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的「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該法規旨在規範短期票券交易商的經營行為。其中第8條明確規定了銀行對於短期票券交易商的投資限制。根據該法規的規定,銀行對於單家短期票券交易商的投資額不得超過該交易商資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同時,如果有兩家以上的銀行參與投資,則所有銀行的總投資額不得超過該交易商資本總額的百分之四十。這樣的限制旨在確保銀行對於短期票券交易商的投資不會過於集中,以減少系統性風險的產生。 舉例來說,假設某短期票券交易商的資本總額為1億台幣。根據該法規的規定,單家銀行的投資額不能超過1億*25%=2500萬台幣。如果有兩家以上的銀行參與投資,那麼所有銀行的總投資額不能超過1億*40%=4000萬台幣。這樣的限制可以確保銀行對於短期票券交易商的投資分散,從而降低系統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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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