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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銀行投資於短期票券交易商者,其投資額不得超過該短期票券交易商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其由二家以上銀行參加投資者,銀行之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短期票券交易商資本總額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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