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 第 7 條
快速跳轉
短期票券交易商資本額不得少於新台幣肆億元,並應一次收足。始可營業。 前項規定短期票券交易商之最低資本額,財政部得視社會濟情況及實際需要,報請行院核定修訂之。最低資本額經修訂後,如屬提高,財政部應函告各短期票券交易辦理增資,並限期繳足;逾期不繳足者,財政部得限制其業務項目及業務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第7條,短期票券交易商的資本額不得低於新台幣4億元,並且應一次收足方可進行營業。根據該法規,財政部可以根據社會和經濟情況以及實際需要來修訂短期票券交易商的最低資本額,並且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如果最低資本額有所提高,財政部應該函告所有的短期票券交易商進行增資,並且限定一定時間來繳足增資金額。如果超過限期未能繳足增資金額,財政部可以限制其業務項目和業務量。 相關參考資料: 依據《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第7條,短期票券交易商的最低資本額為新台幣4億元,並且應該一次性收足方可開始營業。此規定旨在確保短期票券交易商有足夠的資本來營運並保護投資者的權益。當財政部認為有必要調整最低資本額時,需要經過行政院的核定。如果最低資本額被調高,財政部會通知各短期票券交易商進行增資,並要求在一定期限內完成增資。如果增資期限過後仍未達到要求的資本額,財政部可以限制該短期票券交易商的業務範圍和交易量。 參考資料: - 《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最近修訂日期:2019年4月11日)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