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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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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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第1條,此辦法是根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三十二條所制定的。根據該辦法,臺灣地區的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需要得到相應的許可。這是為了調整臺灣地區與香港澳門地區之間的金融關係,確保金融業務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根據該條例,如果銀行未經許可在香港澳門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其行為將被視為違法。該辦法的目的是為了管理和規範銀行在香港澳門地區的業務活動,以確保金融體系的穩定和透明。
-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法規
- 第三十二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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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