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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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但有本條例第六十二條但書情形時,分別自本條例一部或全部施行之日施行。
- 2.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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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第13條,該辦法自該條例施行之日起生效。若該條例的第6條但書規定,則則部分或全部條款的生效日期根據該條例施行之日而定。此外,本辦法之修正條文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 第六十二條但書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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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