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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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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但有本條例第六十二條但書情形時,分別自本條例一部或全部施行之日施行。
  2. 2.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第13條,該辦法自該條例施行之日起生效。若該條例的第6條但書規定,則則部分或全部條款的生效日期根據該條例施行之日而定。此外,本辦法之修正條文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 第六十二條但書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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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第 13 條規定:「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但有本條例第六十二條但書情形時,分別自本條例一部或全部施行之日施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