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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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銀行經香港或澳門金融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分支機構、子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者,應檢具下列事項相關文件報經財政部准予備查後始得正式設立: 一、香港或澳門金融主管機關之核准函。如已核發營業執照者,並應檢附執照影本。 二、香港或澳門金融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之業務項目。 三、預定設立日期及詳細地址。 四、負責人姓名及其學、經歷資格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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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第7條規定,臺灣地區銀行欲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需提交以下文件經財政部核准後方可正式設立: 1. 香港或澳門金融主管機關的核准函。若已核發營業執照,還需提供執照的影本。 2. 香港或澳門金融主管機關核准經營的業務項目。 3. 預定設立的日期及詳細地址。 4. 負責人的姓名以及其學歷、經歷和資格的證明文件。 範例:如果一家臺灣地區的銀行希望在香港設立分支機構,該銀行必須申請香港金融管理局的核准函,並提交該局核准的營業執照影本。銀行還需要告知預定的設立日期和詳細地址,同時提供負責人的姓名以及其學歷、經歷和資格的證明文件。一旦財政部核准並備查相關文件,該銀行才能正式設立分支機構。
- 主管機關名詞
- 准予備查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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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