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臺灣地區銀行經香港或澳門金融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分支機構、子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者,應檢具下列事項相關文件報經財政部准予備查後始得正式設立: 一、香港或澳門金融主管機關之核准函。如已核發營業執照者,並應檢附執照影本。 二、香港或澳門金融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之業務項目。 三、預定設立日期及詳細地址。 四、負責人姓名及其學、經歷資格證明文件。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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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銀行經香港或澳門金融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分支機構、子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者,應檢具下列事項相關文件報經財政部准予備查後始得正式設立: 一、香港或澳門金融主管機關之核准函。如已核發營業執照者,並應檢附執照影本。 二、香港或澳門金融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之業務項目。 三、預定設立日期及詳細地址。 四、負責人姓名及其學、經歷資格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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