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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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銀行未經財政部許可,不得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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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必須經過財政部的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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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