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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臺灣地區銀行申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有事實顯示有礙健全經營業務之虞或未能符合政府政策之要求者,財政部得不予許可;經許可者,財政部於必要時得廢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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