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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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財政部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營業計畫書。 四、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暨營運管理及績效考核辦法。 五、其他財政部規定之資料或文件。
- 2.前項申請設立代表人辦事處者,得免附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文件;申請設立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以外之子公司者,得免附前項第四款文件。
- 3.第一項申請之許可,財政部應洽商中央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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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第4條,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需提供以下文件向財政部申請許可: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營業計畫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暨營運管理及績效考核辦法,以及其他財政部要求的資料或文件。如果是申請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則可以免附營業計畫書及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暨營運管理及績效考核辦法這兩項文件。如果是申請設立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以外的子公司,則可以免附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暨營運管理及績效考核辦法這項文件。申請許可的情況下,財政部應該與中央銀行進行洽商。
- 核名詞
- 代表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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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