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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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或澳門分行配合當地金融法規與商業習慣辦理之業務,有不符臺灣地區金融法令規定者,應報經財政部核准。
- 2.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或澳門分支機構或子公司之負責人、營業地址或營業項目變動,應報財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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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第9條規定如下: 1. 根據該條規定,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或澳門分行所進行的業務應符合當地金融法規與商業習慣。若其業務不符合臺灣地區金融法令規定,須經財政部核准方可進行。 2. 若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或澳門分支機構或子公司的負責人、營業地址或營業項目有所變動,應向財政部報備,供其查核。此要求旨在維護相關資訊的準確性與完整性。 例如,如果一家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開設分行,在當地進行業務,但其業務違反了臺灣地區的金融法規,財政部在核准分行設立時須進行調查並採取適當措施。另外,如果該分行的負責人更換,該銀行應及時向財政部報備更換形成,以確保資訊的準確性。
- 法令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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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