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臺灣地區銀行於財政部核准其設立香港或澳門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前,須派員常駐當地辦理商情蒐集及籌備事宜者,應先檢具派駐人員及地點資料報經財政部核准後,始得派駐。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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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銀行於財政部核准其設立香港或澳門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前,須派員常駐當地辦理商情蒐集及籌備事宜者,應先檢具派駐人員及地點資料報經財政部核准後,始得派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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