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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臺灣地區銀行於財政部准其設立香港或澳門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前,須派員常駐當地辦理商情蒐集及籌備事宜者,應先檢具派駐人員及地點資料報經財政部核准後,始得派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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