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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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銀行併購香港或澳門之銀行或公司,應檢具第四條第一項之文件,報經財政部核准後始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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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第 11 條的內容及其相關案例。
- 第四條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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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