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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臺灣地區銀行併購香港或澳門之銀行或公司,應檢具第四條第一項之文件,報經財政部准後始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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