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銀行依本法第四十九條公告之資產負債表,應按財政部規定之格式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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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法施行細則第6條,銀行在公告資產負債表時,應按照財政部所規定的格式進行編製。這表示銀行在公開資產負債表時必須遵從財政部所制定的格式,以確保資訊的統一和可比性。 參考資料:銀行法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20063)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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