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依本法第四十九條公告之資產負債表,應按財政部規定之格式編製。
根據銀行法施行細則第6條,銀行在公告資產負債表時,應按照財政部所規定的格式進行編製。這表示銀行在公開資產負債表時必須遵從財政部所制定的格式,以確保資訊的統一和可比性。 參考資料:銀行法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20063)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