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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施行細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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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所稱資本、資本總額及資本全額,除第二十四條所稱資本不限於實收資本外,其餘指實收資本。
  2. 2.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銀行,於收足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之資本全額後,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法施行細則第7條的解釋如下: 1. 資本、資本總額及資本全額:除了第24條中所提到的資本不限於實收資本外,其他情況下都是指實收資本。這意味著銀行在計算資本金額時,通常只考慮實收資本的金額。 2.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銀行:指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組織的銀行。在收足銀行法第54條第1項規定的資本全額後,銀行需要適用公司法第156條第2項的規定。這表示銀行在資本金額達到規定值之後,需要按照公司法進行相關的規範和程序。 這些解釋是基於銀行法施行細則第7條的內容進行的,該法規中有關銀行組織和資本的規定。可以參考最新版本的《中華民國銀行法施行細則》以了解完整的規範內容和相關例子。

  • 第二十四條條文
  • 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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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本法所稱資本、資本總額及資本全額,除第二十四條所稱資本不限於實收資本外,其餘指實收資本。股份有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