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 1.本法所稱資本、資本總額及資本全額,除第二十四條所稱資本不限於實收資本外,其餘指實收資本。
- 2.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銀行,於收足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之資本全額後,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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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法施行細則第7條的解釋如下: 1. 資本、資本總額及資本全額:除了第24條中所提到的資本不限於實收資本外,其他情況下都是指實收資本。這意味著銀行在計算資本金額時,通常只考慮實收資本的金額。 2.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銀行:指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組織的銀行。在收足銀行法第54條第1項規定的資本全額後,銀行需要適用公司法第156條第2項的規定。這表示銀行在資本金額達到規定值之後,需要按照公司法進行相關的規範和程序。 這些解釋是基於銀行法施行細則第7條的內容進行的,該法規中有關銀行組織和資本的規定。可以參考最新版本的《中華民國銀行法施行細則》以了解完整的規範內容和相關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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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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