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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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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資本、資本總額及資本全額,除
第二十四條
所稱資本不限於實收資本外,其餘指實收資本。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銀行,於收足本法
第五十四條第一項
所定之資本全額後,適用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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