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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施行細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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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銀行、信託投資公司及其經財政部准單獨或合計投資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國外金融機構,其外文名稱應報財政部核准;其有變更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銀行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本國銀行、信託投資公司及其經財政部核准單獨或合計投資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國外金融機構,其外文名稱應報財政部核准;其有變更者,亦同。這條條文的目的是為了規定本國銀行和信託投資公司以及其對國外金融機構的投資,需要向財政部報告其外文名稱。如果有名稱變更,同樣需要向財政部報告。這個條文的參考來源是銀行法和銀行法施行細則本身,並且可以舉出投資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國外金融機構需要報告外文名稱的實際範例。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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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本國銀行、信託投資公司及其經財政部核准單獨或合計投資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國外金融機構,其外文名稱應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