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國銀行、信託投資公司及其經財政部核准單獨或合計投資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國外金融機構,其外文名稱應報財政部核准;其有變更者,亦同。
銀行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本國銀行、信託投資公司及其經財政部核准單獨或合計投資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國外金融機構,其外文名稱應報財政部核准;其有變更者,亦同。這條條文的目的是為了規定本國銀行和信託投資公司以及其對國外金融機構的投資,需要向財政部報告其外文名稱。如果有名稱變更,同樣需要向財政部報告。這個條文的參考來源是銀行法和銀行法施行細則本身,並且可以舉出投資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國外金融機構需要報告外文名稱的實際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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