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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具有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關係者,不得同時分任同一信用合作社之理事、監事或同任監事;同任理事者以二人為限。
  2. 理事、監事當選人有前項情形之一者,應於就任日前自行協調就任,逾期者,其當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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