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參考資料《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該法規第10條包含以下兩項規定: 1. 具有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關係者,不得同時分任同一信用合作社之理事、監事或同任監事;同任理事者以二人為限。 這項規定指出,如果一個人與他的配偶或者與他的三親等以內的血親有關係,或者與他的一親等的姻親有關係,那麼他就不能同時擔任同一個信用合作社的理事、監事或者同時擔任同一個信用合作社的監事。同時擔任的理事人數則限制在兩個人以內。 2. 理事、監事當選人有前項情形之一者,應於就任日前自行協調就任,逾期者,其當選無效。 這項規定指出,如果當選的理事或者監事符合前述情形之一,那麼他應該在就任日之前自行協調就任。如果超過期限,他的當選就會無效。 根據以上對《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10條的解釋,可以舉一個例子來說明: 假設一個信用合作社的理事被選舉時與他的配偶是姻親關係,根據該法條第1項的規定,他們不得同時分任同一個信用合作社的理事。因此,如果他在選舉後沒有自行協調調整就任,超過了規定的期限,根據第2項的規定,他的當選就會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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