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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第六章 附則

§ 51–522

51
信用合作社現任經理人升任或本辦法發布施行後充任者,應具備本辦法所定資格條件,其不具備而升任或充任者,當然解任。
52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六月十日施行。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