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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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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現任經理人升任或本辦法發布施行後充任者,應具備本辦法所定資格條件,其不具備而升任或充任者,當然解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51條的规定,信用合作社现任经理人升任或本辦法发布施行后充任者,应具备本辦法所定的资格条件,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被升任或充任者,应被当然解任。 範例:如果根據該法條,信用合作社的現任經理人在辦法發布施行后充任該職位,但他不符合本辦法所訂的資格條件,那麼根據該法條的規定,他應該被當然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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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 51 條規定:「信用合作社現任經理人升任或本辦法發布施行後充任者,應具備本辦法所定資格條件,其不具備而升任或充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