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於任期內,非經理事會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解聘。
根據「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50條規定,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於任期內,若要解聘,必須經由理事會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這表示解聘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需要得到理事會絕大多數的同意才能進行。以下是相關參考資料: -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50條 -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選聘準則」第30條、第31條及第32條 例如,假設某信用合作社的理事會共有10位理事,根據第50條的規定,若要解聘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至少需要7位理事同意。如果只有6位理事同意解聘,則無法進行解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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