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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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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聘任,應經理事二人以上之連署推薦,經理事會全體理事過半數之同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49條的規定,信用合作社的總經理及副總經理的聘任,需要經由至少兩名理事的連署推薦,並且需要經由理事會全體理事過半數的同意。 根據資料提供的內容,我無法找到與該法規有直接關聯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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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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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 49 條規定:「信用合作社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聘任,應經理事二人以上之連署推薦,經理事會全體理事過半數之同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