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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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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於辦理新開戶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不得將境內客戶推介予代辦公司,或勸誘、協助境內客戶轉換為居住民身分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開戶。 二、應加強瞭解開戶往來目的、帳戶用途及預期之交易活動,境外法人客戶如涉有境內自然人或法人為其股東、董事或實質受益人之情形者,並應取得客戶非經勸誘或非為投資特定商品而轉換為非居住民身分之聲明。
  2. 2.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就前項規定研訂具體可行之內部控制制度,本國銀行於報經董事會、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於報經總行或區域中心同意後落實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第12條,辦理新開戶時,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注意以下事項: 1. 不得將境內客戶推介予代辦公司,或勸誘、協助境內客戶轉換為非居住民身分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開戶。這意味著分行不得將境內客戶介紹給外部代辦公司,也不得主動勸誘或協助境內客戶轉換身分並在分行開戶。 2. 應加強瞭解開戶往來目的、帳戶用途及預期之交易活動。對於涉及境外法人客戶,如果其涉及境內自然人或法人為其股東、董事或實質受益人的情況,分行應該取得客戶非經勸誘或非為投資特定商品而轉換為非居住民身分的聲明。 根據台灣金管會官網公告資料,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第12條主要規範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在辦理新開戶時應注意的事項。第一項的兩個要點是強調分行不得將境內客戶介紹給代辦公司,以及不得勸誘或協助境內客戶轉換身分在分行開戶。第二項則要求分行了解開戶的目的、帳戶用途和預期交易活動,並對境外法人客戶進一步要求取得客戶非經勸誘或非為投資特定商品轉換為非居住民身分的聲明。這些規定的目的是避免國內客戶透過分行在國際金融業務中繞過相關規定,同時也是為了加強分行對開戶客戶的監管和風險控制。

  • 名詞
  • 法人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受益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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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於辦理新開戶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不得將境內客戶推介予代辦公司,或勸誘、協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