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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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第2條,對於單一客戶的授信金額有以下限制: 1. 對於本國銀行,對於單一自然人的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總行淨值的百分之三,其中無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總行淨值的百分之一。對於單一法人的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總行淨值的百分之十五,其中無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總行淨值的百分之五。 2. 對於外國銀行,對於單一自然人或法人的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總行淨值的百分之二十五。 此外,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專案授信以及對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的授信總餘額則不受上述比率限制,但是不得超過總行的淨值。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是「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根據這項規定,它限制了銀行對單一客戶的授信金額,以確保銀行在進行國際金融業務時的風險可控制。比如,對於本國銀行的情況,若是對單一自然人的授信金額超過總行淨值的百分之三,或無擔保授信金額超過總行淨值的百分之一,則會超過限制。而這些限制也適用於外國銀行,但是百分之比率會更高。然而,在特定情況下,如獲得主管機關核准的專案授信或對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的授信時,則可以無視上述比率限制,但是仍然不得超過總行的淨值。 例如,假設某本國銀行的總行淨值為一百億元,根據該法規,對於單一自然人的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三億元,其中無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一億元。對於單一法人的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十五億元,其中無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五億元。對於外國銀行的情況,對於單一自然人或法人的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二十五億元。 總結起來,這些規定旨在限制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在授信方面的風險,確保授信金額與銀行的淨值相符,以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
- 自然人名詞
- 擔保名詞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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