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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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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對單一客戶之授信,應與其所屬銀行其他各營業單位授信金額合計,不得超過下列限額: 一、本國銀行:對單一自然人之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總行淨值百分之三,其中無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總行淨值百分之一;對單一法人之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總行淨值百分之十五,其中無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總行淨值百分之五。 二、外國銀行:對單一自然人或法人之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總行淨值百分之二十五。
  2. 2.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經主管機關准之專案授信及對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之授信總餘額,不受前項規定比率之限制。但不得超過總行之淨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第2條,對於單一客戶的授信金額有以下限制: 1. 對於本國銀行,對於單一自然人的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總行淨值的百分之三,其中無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總行淨值的百分之一。對於單一法人的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總行淨值的百分之十五,其中無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總行淨值的百分之五。 2. 對於外國銀行,對於單一自然人或法人的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總行淨值的百分之二十五。 此外,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專案授信以及對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的授信總餘額則不受上述比率限制,但是不得超過總行的淨值。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是「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根據這項規定,它限制了銀行對單一客戶的授信金額,以確保銀行在進行國際金融業務時的風險可控制。比如,對於本國銀行的情況,若是對單一自然人的授信金額超過總行淨值的百分之三,或無擔保授信金額超過總行淨值的百分之一,則會超過限制。而這些限制也適用於外國銀行,但是百分之比率會更高。然而,在特定情況下,如獲得主管機關核准的專案授信或對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的授信時,則可以無視上述比率限制,但是仍然不得超過總行的淨值。 例如,假設某本國銀行的總行淨值為一百億元,根據該法規,對於單一自然人的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三億元,其中無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一億元。對於單一法人的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十五億元,其中無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五億元。對於外國銀行的情況,對於單一自然人或法人的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二十五億元。 總結起來,這些規定旨在限制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在授信方面的風險,確保授信金額與銀行的淨值相符,以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

  • 自然人名詞
  • 擔保名詞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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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對單一客戶之授信,應與其所屬銀行其他各營業單位授信金額合計,不得超過下列限額: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