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法施行細則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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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依信用合作社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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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信用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1條明確規定,本細則是根據《信用合作社法》第50條的規定制定的。根據這個條款,該細則充分授權了信用合作社的設立、運營和管理等相關事項。依據這個法規,信用合作社必須按照法律的要求進行組織設立登記,並受到相應的監督管理。 舉例來說,根據《信用合作社法》第50條的規定,《臺灣省農會信用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1條規定,信用合作社的組織設立必須遵守相應的程序和條件。例如,要成立一家信用合作社,必須先經過組織設立的程序,並滿足法律規定的合資格條件,如設立資本、業務範圍等。這些細則的目的是為了確保信用合作社的合法性和規範性,保護社民眾的利益和權益。 參考資料: 《信用合作社法》 《臺灣省農會信用合作社法施行細則》
- 信用合作社法法規
- 第五十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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