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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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十三條所稱登記機關,指縣(市)政府府或直轄市政府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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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8條,所稱的登記機關是指縣(市)政府府或直轄市政府財政局。這意味著在進行信用合作社的登記手續時,需要向該機關提交相關文件和資料。例如,在辦理信用合作社的設立登記時,申請人需要將相關文件提交給縣(市)政府府或直轄市政府財政局,以完成註冊程序。
- 第三十三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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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