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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施行細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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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十三條所稱登記機關,指縣(市)政府府或直轄市政府財政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8條,所稱的登記機關是指縣(市)政府府或直轄市政府財政局。這意味著在進行信用合作社的登記手續時,需要向該機關提交相關文件和資料。例如,在辦理信用合作社的設立登記時,申請人需要將相關文件提交給縣(市)政府府或直轄市政府財政局,以完成註冊程序。

  • 第三十三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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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本法第三十三條所稱登記機關,指縣(市)政府府或直轄市政府財政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