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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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11條,逾期放款及催收款具有以下情事之一時,應扣除估計可收回部分後轉為呆帳: 1. 債務人因解散、逃匿、和解、破產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全部或部分無法收回。 2. 擔保品及主債務人、從債務人的財產經鑑價後低於債務金額,或在扣除先順位抵押權後無法受償,執行費用接近或可能超過信用合作社可受償金額,執行無實益。 3. 擔保品及主債務人、從債務人的財產經多次減價拍賣無人購買,且信用合作社亦無獲得實益。 4.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逾清償期2年,經催收仍未收回。 另外,根據該辦法的第2項規定,逾期放款及催收款未逾清償期2年,經催收仍未收回的情況下,可以扣除可收回部分後轉為呆帳。 以上資訊取自《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最新版本。
- 債務人名詞
- 和解名詞
- 宣告名詞
- 債權名詞
- 擔保名詞
- 抵押權名詞
- 執行費名詞
- 拍賣名詞
- 承受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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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