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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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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逾期放款及催收款,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扣除估計可收回部分後轉銷為呆帳: 一、債務人因解散、逃匿、和解、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全部或一部不能收回者。 二、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鑑價甚低或扣除先順位抵押權後,已無法受償,或執行費用接近或可能超過信用合作社可受償金額,執行無實益者。 三、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多次減價拍賣無人應買,而信用合作社亦無承受實益者。 四、逾期放款及催收款逾清償期二年,經催收仍未收回者。
  2. 2.逾期放款及催收款未逾清償期二年,經催收仍未收回者,得扣除可收回部分後,轉銷為呆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11條,逾期放款及催收款具有以下情事之一時,應扣除估計可收回部分後轉為呆帳: 1. 債務人因解散、逃匿、和解、破產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全部或部分無法收回。 2. 擔保品及主債務人、從債務人的財產經鑑價後低於債務金額,或在扣除先順位抵押權後無法受償,執行費用接近或可能超過信用合作社可受償金額,執行無實益。 3. 擔保品及主債務人、從債務人的財產經多次減價拍賣無人購買,且信用合作社亦無獲得實益。 4.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逾清償期2年,經催收仍未收回。 另外,根據該辦法的第2項規定,逾期放款及催收款未逾清償期2年,經催收仍未收回的情況下,可以扣除可收回部分後轉為呆帳。 以上資訊取自《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最新版本。

  • 債務人名詞
  • 和解名詞
  • 宣告名詞
  • 債權名詞
  • 擔保名詞
  • 抵押權名詞
  • 執行費名詞
  • 拍賣名詞
  • 承受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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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逾期放款及催收款,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扣除估計可收回部分後轉銷為呆帳: 一、債務人因解散、逃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