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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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放款經轉入催收款者,應停止計息。但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催理,並在催收款各分戶帳內利息欄註明應計利息,或作備忘紀錄。逾期放款未轉入催收款前應計之應收利息,經評估可收回仍未收清者,得連同本金一併轉入催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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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10條》,逾期放款轉入催收款後,應停止計息。但是,儘管暫停計息,仍應根據合約規定繼續進行催收工作。並且,在催收款的各個帳戶內的利息欄位應註明應計的利息,或作為備忘錄。對於在逾期放款未轉入催收款之前應計的應收利息,如果經評估可收回但尚未完全收回,可以一併轉入催收款中。 此條規定的目的在於明確指出逾期放款轉入催收款後的相關處理事項。根據這條條文的規定,一旦逾期放款轉入催收款,應停止計算利息。因此,即使逾期放款尚未清償,貸款人也無需再承擔更多利息負擔。然而,應該強調的是,儘管停止計息,但貸款人仍有責任根據合約規定繼續進行催收工作,以促使債務人償還貸款。此外,對於逾期放款轉入催收款之前已經應計但尚未收回的利息,如果經評估認為仍有收回可能,可以將這部分應收利息與本金一併轉入催收款中。這樣的規定,是為了在逾期放款轉入催收款後,能有適當的處理方式,以促進債務的追討和處理。 參考資料: - 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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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