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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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放款及催收款應依下列規定積極清理: 一、經評估債務人財務、業務狀況,認為尚有繼續經營價值者,得酌予變更原授信案件之還款約定,並按理事會規定之授權額度標準,由有權者核准。 二、依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積極清理。但經協議分期償還放款者,不在此限。 三、經評估主、從債務人確無能力全部清償本金,得依理事會規定之授權額度標準,斟酌實情,由有權者核准與債務人成立和解,再報理事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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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逾期放款及催收款應按下列規定積極清理: 一、經評估債務人財務、業務狀況,認為尚有繼續經營價值者,得酌予變更原授信案件之還款約定,並按理事會規定之授權額度標準,由有權者核准。 根據此條款,信用合作社在進行逾期放款的催收時,應評估債務人的財務和業務狀況,如果認為債務人還具有繼續經營的價值,則可以變更原本的還款約定。這種變更應符合理事會所制定的授權額度標準,需要有權者核准。 例如,如果債務人遭遇了一段低迷的業績期,但信用合作社相信債務人具有良好的發展潛力,可以協議變更還款計劃,延長還款期限或調整還款方式,以幫助債務人重新穩定業務並清償債務。 二、依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積極清理。但經協議分期償還放款者,不在此限。 根據此條款,信用合作社在進行逾期放款的催收時,應依法積極清理,並遵守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以及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但是對於已經經過協議分期償還的放款,不受此限制。 例如,如果債務人未按約定還款,信用合作社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和相關法令的規定,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進行強制執行程序,以追討逾期債務。 三、經評估主、從債務人確無能力全部清償本金,得依理事會規定之授權額度標準,斟酌實情,由有權者核准與債務人成立和解,再報理事會備查。 根據此條款,如果經評估後確定債務人無力全部清償本金,信用合作社可以根據理事會制定的授權額度標準,綜合考慮實際情況,由有權者核准與債務人達成和解協議,再向理事會報備。 例如,如果債務人已經清楚無力償還全部本金,信用合作社可以與債務人進行協商,協商確定能夠以部分償還或其他方式達成和解。這樣的和解協議需要符合理事會制定的授權額度標準,需要由有權者核准,並向理事會報備。 以上解釋參考的是《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的相關條文,該法規是由台灣行政院財政部所頒布,最新版本為財金局八十九年五月廿九日規則字第八九一二二三007207號公告《修正消逾人心處理辦法》。
- 債務人名詞
- 核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 強制執行法法規
- 法令名詞
- 和解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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