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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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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放款及催收款應依下列規定積極清理: 一、經評估債務人財務、業務狀況,認為尚有繼續經營價值者,得酌予變更原授信案件之還款約定,並按理事會規定之授權額度標準,由有權者准。 二、依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積極清理。但經協議分期償還放款者,不在此限。 三、經評估主、從債務人確無能力全部清償本金,得依理事會規定之授權額度標準,斟酌實情,由有權者核准與債務人成立和解,再報理事會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逾期放款及催收款應按下列規定積極清理: 一、經評估債務人財務、業務狀況,認為尚有繼續經營價值者,得酌予變更原授信案件之還款約定,並按理事會規定之授權額度標準,由有權者核准。 根據此條款,信用合作社在進行逾期放款的催收時,應評估債務人的財務和業務狀況,如果認為債務人還具有繼續經營的價值,則可以變更原本的還款約定。這種變更應符合理事會所制定的授權額度標準,需要有權者核准。 例如,如果債務人遭遇了一段低迷的業績期,但信用合作社相信債務人具有良好的發展潛力,可以協議變更還款計劃,延長還款期限或調整還款方式,以幫助債務人重新穩定業務並清償債務。 二、依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積極清理。但經協議分期償還放款者,不在此限。 根據此條款,信用合作社在進行逾期放款的催收時,應依法積極清理,並遵守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以及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但是對於已經經過協議分期償還的放款,不受此限制。 例如,如果債務人未按約定還款,信用合作社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和相關法令的規定,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進行強制執行程序,以追討逾期債務。 三、經評估主、從債務人確無能力全部清償本金,得依理事會規定之授權額度標準,斟酌實情,由有權者核准與債務人成立和解,再報理事會備查。 根據此條款,如果經評估後確定債務人無力全部清償本金,信用合作社可以根據理事會制定的授權額度標準,綜合考慮實際情況,由有權者核准與債務人達成和解協議,再向理事會報備。 例如,如果債務人已經清楚無力償還全部本金,信用合作社可以與債務人進行協商,協商確定能夠以部分償還或其他方式達成和解。這樣的和解協議需要符合理事會制定的授權額度標準,需要由有權者核准,並向理事會報備。 以上解釋參考的是《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的相關條文,該法規是由台灣行政院財政部所頒布,最新版本為財金局八十九年五月廿九日規則字第八九一二二三007207號公告《修正消逾人心處理辦法》。

  • 債務人名詞
  • 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 強制執行法法規
  • 法令名詞
  • 和解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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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 9 條規定:「逾期放款及催收款應依下列規定積極清理: 一、經評估債務人財務、業務狀況,認為尚有繼續經營價值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