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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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稱催收款,指經轉入催收款科目之各項放款及其他授信款項。
- 2.凡逾期放款應於清償期屆滿六個月內轉入催收款科目。但經協議分期償還放款並依約履行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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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8條的解釋如下: 1. 催收款是指已轉入催收款科目的放款和其他授信款項。這些款項已經超過清償期限六個月。 參考資料:《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2. 一般情況下,逾期放款應於清償期屆滿六個月內轉入催收款科目。但如果根據協議進行分期償還並且按照約定履行,則不受這個限制。 參考資料:《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請注意,由於該法規并未提供進一步的解釋或舉例,因此以上解釋僅根據法規文字本身進行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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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