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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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放款及催收款之轉銷,應先就提列之備抵呆帳或保證責任準備等項下沖抵,如有不足,應列為當年度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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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當逾期放款及催收款需要轉銷時,應先用提列的備抵呆帳或保證責任準備等項下作沖抵。如果沖抵後仍不足以抵銷,則需要將剩餘金額列為當年度的損失。 根據財政部的《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 13 條,當逾期放款和催收款需要轉銷時,必須先使用提列的備抵呆帳或保證責任準備等項下作沖抵。如果沖抵後仍不足以補償,則需要列為當年度的損失。例如,如果一家信用合作社在某年度有逾期放款和催收款需要轉銷,該合作社應優先使用自己已提列的備抵呆帳或保證責任準備等項下沖抵這些款項。如果沖抵後仍有剩餘金額,則應將這些金額列為當年度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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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