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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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對資產品質之評估、損失準備之提列、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及呆帳之轉銷,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報經理事會通過後,函報地方主管機關核備。地方主管機關核備同時應併相關附件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其內容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資產之評估及分類標準。 二、備抵呆帳及損失準備提列政策。 三、授信逾清償期應採取之措施。 四、催收程序有關之規定。 五、逾期放款催收款變更原授信還款約定及成立和解之程序、授權標準之規定。 六、催收款、轉銷呆帳之會計處理。 七、追索債權及其債權回收之會計處理及可作為會計憑證之證明文件。 八、稽核單位列管考核重點。 九、內部責任歸屬及獎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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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14條,信用合作社在評估資產品質、提列損失準備、逾期放款的催收及呆帳的處理時,應建立內部的處理制度和程序。這些制度和程序應經由理事會的通過後,函報地方主管機關核備,同時也需附上相關附件通知中央主管機關。 該條明確規定了這些制度和程序應包括以下事項: 1. 資產的評估和分類標準:信用合作社應評估其資產的品質,並按照特定的標準進行分類。 2. 備抵呆帳及損失準備提列政策:信用合作社應制定相應的政策,確定備抵呆帳和提列損失準備的金額。 3. 授信逾清償期應採取之措施:信用合作社應制定授信逾期的處理措施,包括針對逾期款項的回收方法。 4. 催收程序的規定:信用合作社應規定催收逾期款項的程序。 5. 逾期放款催收款變更原授信還款約定及成立和解之程序、授權標準的規定:信用合作社應明確規定在催收逾期款項時,可以變更原授信還款約定和成立和解的程序,以及授權的標準。 6. 催收款、轉銷呆帳的會計處理:信用合作社應確定催收逾期款項和轉銷呆帳的會計處理方式。 7. 追索債權及其債權回收的會計處理及可作為會計憑證的證明文件:信用合作社應確定追索債權和相關債權回收的會計處理方式,以及可作為會計憑證的證明文件。 8. 稽核單位的列管考核重點:信用合作社應確定稽核單位對於相關事項的列管和考核的重點。 9. 內部責任歸屬及獎懲方式:信用合作社應明確內部責任的歸屬和獎懲的方式。 以上所述為該法條的主要內容,可參考信用合作社的相關規定和政策。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和解名詞
- 債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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