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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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放款及催收款轉銷時,應即查明授信有無依據法令及信用合作社內部規章辦理,如經查明係依授信程序辦理,並依規定辦理覆審追查工作,且無違法失職情事者,免予追究行政責任。如有違失,由信用合作社依其分層負責及授權情形考核處分,涉及刑責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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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15條規定當催收款項轉銷時,必須查明授信是否按照法令和信用合作社的內部規章進行處理。如果確認是按照授信程序進行處理並符合規定,並且沒有違法或玩忽職守的情況,則不追究行政責任。如果有違失,信用合作社應根據其分層負責和授權情況考核處分,涉及刑事責任的情況應移送檢察機關進行調查。 參考資料:行政院財政部臺財融【105】台財融字第1050139317號令,「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根據該辦法第15條,對催收款項轉銷及處理的程序和責任有相關規定。
- 法令名詞
- 經查名詞
- 覆審名詞
- 失職名詞
- 行政責任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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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