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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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16條的規定,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解釋: 1. 債權轉列呆帳後的處理: 根據該條規定,經依規定程序轉列呆帳之各項債權仍應列帳記載,並詳列登記簿備查。這表示即使債權已轉列為呆帳,信用合作社仍需將這些債權列入帳冊中並詳細記載在登記簿上,以供查核和追蹤。此外,有關業務單位也需要隨時注意主、從債務人的動向。如果發現債務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信用合作社應立即依法提起訴訟追回債權。 2. 免予列帳但仍列於登記簿備查: 根據該條規定的第二款,如果經評估確認無法追索的實益,則可以報經理事會核准後免予將這些債權列帳記載和列管追蹤,但仍需要將其列於登記簿備查。換句話說,即使這些債權不再需要在帳冊中進行記載和追蹤,信用合作社仍需將相關資料保存在登記簿中以便查詢。 依據財政部銀行局「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可以舉出一個相關的範例來說明: 例如,一個信用合作社的借款人因經濟困難無法還款,根據該條規定,信用合作社應將這筆債權轉列為呆帳,並在帳冊中記載這筆呆帳債權,同時詳細記載在登記簿上。如果在後續的追蹤過程中發現債務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信用合作社可以依法提起訴訟追回債權。如果評估後確定無法追索實益,且經經理事會核准後,信用合作社可以免予在帳冊中記載和追蹤這筆呆帳債權,但仍需要將相關資料列於登記簿備查。這樣可以減輕信用合作社的工作負擔,同時確保相關資料的保存和可查詢性。
- 債權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訴追名詞
- 核名詞
- 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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