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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 17 條

信用合作社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底之逾期放款(含催收款)及不良資產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內容,函報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備查,並以網際網路申報或書面申報中央主管機關。信用合作社應於每季結束次月十五日前,將上季底之資產評估明細、備抵呆帳及準備提列情形向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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