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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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底之逾期放款(含催收款)及不良資產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內容,函報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備查,並以網際網路申報或書面申報中央主管機關。信用合作社應於每季結束次月十五日前,將上季底之資產評估明細、備抵呆帳及準備提列情形向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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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17條,信用合作社應在每月15日前向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備查,報告上個月底的逾期放款(含催收款)和不良資產情況。同時,在每季結束的次月15日前,信用合作社還應向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申報上季底的資產評估明細、呆帳備抵金額和準備提列情況。 典型範例可參考《信用合作社逾期放款催收呆帳處理辦法》,其中明確規定信用合作社應於每月15日前提交逾期放款(含催收款)情況以及資產評估明細、呆帳備抵金額和準備提列情形的報告給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該法規的目的是為了追蹤並監督信用合作社的逾期和不良資產情況,以確保金融機構的穩定運作。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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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