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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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對資產負債表表內及表外非授信資產評估,應按資產特性,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其他相關規定,基於穩健原則評估可能損失,並提足損失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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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信用合作社在評估資產負債表上的內外非授信資產時,應按照資產的特性,依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和其他相關規定,基於穩健原則評估可能的損失,並提列相應的損失準備。 依據參考資料中提到的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該辦法明確規定了對於逾期放款的評估和催收程序。該辦法要求對於不良授信資產,銀行應進行評估並分為第二類至第五類,根據資產的擔保情況和逾期時間的長短來進行評估。同時,該辦法還規定了逾期放款轉入催收款後應停止計息,即不應計入轉列催收後的利息。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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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