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金融服務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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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外國人,不適用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十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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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稅金融服務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5條,如果雇主聘僱的外國人符合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各款的規定,則不適用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6條和第14條的規定。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的規定,財稅金融服務事業聘僱的外國人必須具有相關領域的經驗或專業知識,或者他們的專業能力或特殊才能在該行業中是有效的。這條規定提供了一個例外,使得這些外國人不受就業服務法其他條文的限制。
- 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十四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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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