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11

快速跳轉

工業銀行不得投資於該銀行負責人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公司所發行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九款及第十款之有價證券。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二、經其他銀行保證之公司債。 三、經其他銀行保證或承兌之短期票券且經其他票券商承銷或買賣者。 四、銀行發行之可轉讓定存單。 五、發行期限在一年以內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六、工業銀行因第八條規定之投資關係,經本會准派任其負責人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公司所發行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 七、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規定所發行之指數股票型基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1條,工業銀行在投資上有以下限制:不得投資於該銀行負責人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的公司所發行的特定有價證券,但有幾種情況例外。 第一,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第二,經其他銀行保證的公司債券。 第三,經其他銀行保證或承兌且由其他票券商進行承銷或買賣的短期票券。 第四,由銀行發行的可轉讓定存單。 第五,發行期限在一年以內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第六,因工業銀行根據第八條的投資規定,經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核准任命其負責人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的公司所發行的股票、新股權證或債券轉換權證。 第七,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所發行的指數股票型基金。 以上就是根據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1條的規定,對於工業銀行的投資限制進行的解釋。 參考資料: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規查詢系統,《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1條。

  • 監察人名詞
  • 第八條條文
  • 名詞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工業銀行不得投資於該銀行負責人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公司所發行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