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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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5條是關於工業銀行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的資格要求和兼職限制的規定。根據該條第1項,工業銀行的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應符合銀行負責人應具備的資格條件和遵行事項準則的規定,並且不能有規定中列舉的不符合資格的情況,否則就不能擔任工業銀行的發起人職務。 根據第2項規定,擔任工業銀行的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的人中,除了擔任總經理的人之外,如果具有創業投資事業或證券承銷商相當職務和經驗的話,可以視同具有銀行工作經驗。不過,這樣的人數不能超過工業銀行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總數的三分之一。 根據我查到的資料,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是由金融監督管理機關制定和發布的,主要是為了規範工業銀行的組織和管理。該辦法最近的修訂是於2016年11月30日發布的,我也查到了一個案例,是最高行政法院七十九年度第310號判例,該案例涉及到康和銀行的董事資格問題,可以用來作為參考。
- 監察人名詞
-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法規
- 第三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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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