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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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5條,設立工業銀行需要在完成公司設立登記後的三個月內,向本會申請核發營業執照。申請時需準備以下文件:營業執照申請書、公司登記證件、驗資證明書、工業銀行章程、創立會會議紀錄、股東名冊及股東會會議紀錄、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常務董事名冊及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監察人名冊及監察人會議紀錄、經理人名冊、工業銀行章則及業務流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資格證明文件、兩週以上之模擬營業操作紀錄。 如果在期限屆滿前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延展期限,但延展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且只能延展一次,如果未經核准延展,本會有權廢止其許可。 Example: 根據2019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公告,一家新設立的工業銀行於完成公司設立登記後的三個月內,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交了營業執照申請書、公司登記證件、驗資證明書、工業銀行章程、創立會會議紀錄、股東名冊及股東會會議紀錄、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常務董事名冊及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監察人名冊及監察人會議紀錄、經理人名冊、工業銀行章則及業務流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資格證明文件以及兩週以上之模擬營業操作紀錄。此外,該工業銀行由於特殊原因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了一次三個月的延展,並獲得核准。
- 設立登記名詞
- 核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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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