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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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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工業銀行之設立,發起人應自許可設立之日起二個月內繳足股款,檢具下列書件各三份,申請本會准公開招募股份並副知本會銀行局: 一、募集設立申請書。 二、本會核准工業銀行設立許可函。 三、營業計畫書。 四、發起人名冊。 五、發起人會議紀錄。 六、代收股款之銀行名稱、地址,以及發起人已依規定繳足股款之證明。 七、發起人之資金來源說明。 八、招股章程。 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條規定之公開說明書。 十、證券承銷商就營業計畫書所出具之評估意見書。 十一、承銷契約草本。 十二、本申請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 十三、其他經本會規定提出之文件。
  2. 2.前項各款,除第七款外,應於本會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加記核准年、月、日及文號,公告後招募之。
  3. 3.未依第一項規定向本會提出申請,或未經本會核准者,本會得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在第一項期限屆滿前得申請本會延展一個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4條,工業銀行的設立需要發起人在許可設立之日起的兩個月內繳足股款,並提交以下文件給本會以核准公開招募股份: 1. 募集設立申請書 2. 本會核准工業銀行設立許可函 3. 營業計畫書 4. 發起人名冊 5. 發起人會議紀錄 6. 代收股款之銀行名稱、地址,以及發起人已繳足股款之證明 7. 發起人的資金來源說明 8. 招股章程 9.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公開說明書 10. 證券承銷商就營業計畫書所出具的評估意見書 11. 承銷契約草本 12. 申請書及附件聲明事項真實無虛偽或隱匿 13. 其他本會要求提供的文件 根據第二項規定,除了第七項以外的各款文件需要在本會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的三十天內,加上核准的年、月、日和文號後公告招募。 根據第三項規定,如果未按照第一項的要求向本會提出申請或未經本會核准,本會有權廢止其許可。但在第一項規定的期限屆滿前,如果有正當理由,可以向本會申請延展一個月。 參考資料: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及相關證券交易法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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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24 條規定:「工業銀行之設立,發起人應自許可設立之日起二個月內繳足股款,檢具下列書件各三份,申請本會核准公開招…」(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