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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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工業銀行發行之金融債券應接受本會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予以信用評等,其發行總餘額並不得超過該行調整後淨值之六倍。
- 2.前項所稱調整後淨值,指銀行上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扣除上會計年底直接投資生產事業、金融相關事業及創業投資事業之帳面淨額及當年度新增直接投資生產事業、金融相關事業及創業投資事業之原始取得成本後之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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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6 條是指出工業銀行發行的金融債券應該接受本會認可的信用評等機構進行信用評等。同時,發行金融債券的總餘額不得超過該行調整後的淨值的六倍。 關於調整後淨值的定義,指的是銀行在上一個會計年度結算後的淨值,扣除了在該會計年度底部的直接投資生產事業、金融相關事業和創業投資事業的帳面淨額,以及當年度新增的直接投資生產事業、金融相關事業和創業投資事業的原始取得成本後的餘額。 參考資料:《銀行法全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http://law.moj.gov.tw/Law/law_search_result.aspx?p=A&n=%E9%8A%80%E8%A1%8C%E6%B3%95&t=A&E=-1,0,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46,47,48,49,50,51,52,53+UNION+ALL+SELECT+'B'+AS+X+-- (最後存取時間:2021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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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