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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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銀行對生產事業中長期授信總餘額,不得少於其授信總餘額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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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第7條,工業銀行在對生產事業進行中長期授信時,必須保持授信總餘額不少於其授信總餘額的百分之六十。 這條法規的目的是要求工業銀行將大部分資金投入生產事業,以促進經濟發展。工業銀行需要將至少百分之六十的授信總額用於支持中長期生產計畫,例如企業擴建、資本設備投資等。 這項規定旨在確保工業銀行將資金分配給具有發展潛力的生產事業,以推動國家經濟的成長。如果工業銀行不遵守此規定,可能會面臨相應的監管機構的處罰,並可能影響其經營執照的有效性。 舉例而言,如果一家工業銀行的授信總額為100億元,根據該法規,至少60億元的資金應該用於中長期授信。該銀行需要確保其授信組合中有足夠的資金投入生產事業,以符合法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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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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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