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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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工業銀行在直接投資生產事業、金融相關事業、創業投資事業及投資不動產的總餘額,不得超過該行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的淨值。這意味著工業銀行在進行這些投資時,必須要控制在一定範圍內,並且不能超過該行的資產價值。 此外,當工業銀行計算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時,必須從自有資本中扣除上述直接投資生產事業、金融相關事業及創業投資事業的總餘額。換句話說,這些投資所使用的資本必須要提前扣除,以確保資本充足率的計算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 此外,根據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工業銀行扣除上述投資餘額後的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不得低於該條規定的比率,並且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該比率加計二個百分點。這表示工業銀行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必須要符合這些法規對於比率的要求,並且保持一定的資本充足程度。 總結來說,工業銀行在進行直接投資生產事業等方面的投資時,必須要控制總餘額不超過該行淨值,並且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需要從自有資本中扣除相關投資餘額,以確保資本充足率達到法規要求。以上解釋基於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第8條的內容,參考資料為最新版的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 不動產名詞
- 第五條條文
- 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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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