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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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第9條,有以下幾個要點: 1. 工業銀行直接投資生產事業的餘額,不得超過該行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的5%,以及該生產事業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的20%。然而,如果該投資是為了配合政府重大經濟建設計畫,並經由本會的專案核准,則不在此限制之內。 2. 如果工業銀行持有某家公司超過50%的表決權股份或資本總額,或者超過50%的董事由工業銀行直接或間接選任或指派,則該公司的直接投資餘額和持股比率應納入前項所述的限額計算之中。 3. 對於任何創業投資事業的直接投資餘額,除非工業銀行持有該創業投資事業的股份達到100%,否則不得超過該行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的5%。如果直接投資的創業投資事業超過被投資事業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的20%以上,則需要經由本會的核准。 以上是根據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進行的逐條釋義。根據參考資料,我們可以舉一個相關的範例。例如,工業銀行在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為1,000萬元,並且對某個生產事業的直接投資餘額為40萬元,而該生產事業的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為300萬元,則根據第一項規定,工業銀行的投資超過上限,因此需要經由本會的核准才能進行。
- 業已名詞
- 核名詞
- 持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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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