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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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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條是根據銀行法第47-3條第1項規定制定的。根據銀行法第47-3條,銀行法授權財政部制定相應的規定,以管理金融機構間的資金移轉與帳務清算。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金融機構之間的金融業務能夠有效進行,並保護金融體系的穩定性。要獲得金融資訊服務事業的許可和管理,金融機構必須遵守該辦法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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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 條規定:「本辦法依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規定訂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