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條是根據銀行法第47-3條第1項規定制定的。根據銀行法第47-3條,銀行法授權財政部制定相應的規定,以管理金融機構間的資金移轉與帳務清算。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金融機構之間的金融業務能夠有效進行,並保護金融體系的穩定性。要獲得金融資訊服務事業的許可和管理,金融機構必須遵守該辦法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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