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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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指經營非專屬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之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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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第2條,該法規所指的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是指經營非專屬於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和典當業的收入。 參考資料:金管會公告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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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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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