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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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前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第五款第二目及第二項,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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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前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第五款第二目及第二項,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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