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業務輔導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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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信用合作社之輔導,除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掌辦理者外,有關業務輔導部分,由財政部、直轄市政府財政局分別委託臺灣省合作金庫負責辦理。但金門縣信用合作社之業務輔導,由財政部另行委託之金融機構辦理。
- 2.受委託輔導機構辦理輔導工作,得洽請縣、市政府(直轄市為財政局)會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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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業務輔導辦法第 3 條的規定,信用合作社的業務輔導可以由主管機關辦理,也可以委託臺灣省合作金庫負責辦理。另外,金門縣信用合作社的業務輔導則由財政部另行委託金融機構辦理。委託輔導機構進行輔導工作時,可以與縣市政府(直轄市為財政局)合作。這意味著在業務輔導方面,主管機關可以與臺灣省合作金庫和其他相關的行政機關合作,以提供支援和指導信用合作社的業務運作。 舉例:財政部作為主管機關,可以委託臺灣省合作金庫協助輔導信用合作社。其中,臺灣省合作金庫可以提供相關的金融專業知識和支援,協助信用合作社改善營運和內部管理制度。同時,這項業務輔導可以與當地的縣市政府共同合作,以確保該地區信用合作社的發展和運營符合相關法規和市場需求。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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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